露營活動  關於露協  論  壇  營地簡介  營地建設  出  版  品 

露營場地規劃設計 >>營地設立標準

【 回首頁】

中華民國露營地設立標準

一、依據:

中華民國露營地設立規則。

二、等級:

暫定為三級,各露營地得於其接待 處明白標示其等級。

(一) 初級標準營地。

(二) 中級標準營地。

(三) 高級標準營地。

三、標準:

一般規則建築物設備及服務設施,在所用材料、結構及維護清潔方面應與其等級相符。

四、營地之設立標準內容:

營地之設施茲分為:

(一) 基本設施。

(二) 休閒設施。

(三) 特殊景觀、遊樂設施。

五、各級營地標準:

(一) 初級營地:需包含基本設施全部及休閒設施二項。

(二) 中級營地:

需包含基本設施全部及休閒設施五項。

(三)高級營地:

需包含基本設施全部、休閒設施八項、特殊景觀或遊樂設施一項。

六、評審:

由露營地評審委員會實地勘察評審之。

七、申請:

主管機關接到申請,並經聽取業主或有關人士及中華民國露營協會之意見後,得核定其等級。 如接到告發或發現任何露營地之條件、維護狀況或經營與原核定之等級不相符時,得降低其等級, 若業主已有改善而欲提高者,得檢附已改善之各種證明文件提出申請。

八、基本設施:

1.給水:給水包括乾淨之飲用水、炊事用水、盥洗、沐浴用水及廁所用水。

2.盥洗設備:設盥洗台及水龍頭,並需有適當防止日曬及雨淋。

3.沐浴設備:需為固定建築物,並需男、女隔間設置,內為沖浴之蓮蓬頭,並需供應冷熱水。

4.廁所:需為固定建築物,隔間設置,並有沖水設備及化糞池,且需男女各半分配,男廁可以其半數以小便池代替之。

5.垃圾箱:水泥製品、塑膠製品、鐵皮或鐵網製品均,但需分置營地適當地點。

6.照明:大門、廁所、沐浴室及盥洗台應有完善之夜間照明設備。

7.急救設備:為處理臨時意外事件發生時所需之急救藥品及醫護人員。

8.活動場(營火場):需整理平坦,樹根、石塊應清理以防夜間活動發生意外,並需標明,嚴禁架營。

9.接待處:亦為固定建築物,並有下列各項:

(1)接待人員一人,於開放期間常駐營地。

(2)開放期間需有受過專業訓練合格人員一人駐在營地。

(3)需有營地略圖及各項設施位置圖。

(4)在明顯處標示營地名稱、許可證等級及經櫻規則,及收費標準。

(5)應有電話裝置,以供露營者使用。

 

10.污物處理:

(1)垃圾處理:每日至少收集垃圾一次,並予適當處理。

(2)污水處理:營地所產生的污水(化糞池、盥洗台、沐浴室、廚房等)應有妥善處理設施,使之不影響營地衛生及污染環境。

11.停車場:營地內應有適當之停車場及營地內道路,道路之寬度雙行道應為五公尺,單行道應為二.五公尺。

12.消防設備:需有適當比例。

九、休閒設施:

1.擴音設備:麥克風、音響及擴音器等,以供播放音樂及特殊情況使用。

2.商店:營地內設置日常用品供應電及冷熱飲料供應商店。

3.徒步道:提供露營者散步使用,可依地形、地勢修築,寬度最少一.五公尺,路面用石砌、水泥面或碎石面均可,但需平坦,並且嚴禁車輛入內(包括自行車)。

4.野餐區:專供野餐使用,嚴禁架營,內需設有野餐桌、椅、烤肉灶、石板凳等,最好能有二十年以上樹齡的地區。

5.大操場:至少需有直徑五十公尺或五十公尺見方,地面需整平,最好能培植草皮,四周植樹。

6.球場:按一般籃球場規格,水泥地面,並設有固定式籃球架、排球架、網球架,並備有各式球類,以供租(借)用。

7.花園花圃:經常栽植各式花卉,美化環境,並視季節,更換花草及花圃設計。

8.風雨操場:固定式建築物,平坦之水泥地面,完善之屋頂及屋圍,以能抗強風暴雨為原則,平時雨天可供活動及營火場,遇有特殊情況可供全營露營者避風雨為原則。

9.溜冰場:以一般輪式溜冰之標準為原則而設立。 10.兒童遊戲場:需特別劃定區域,並提供至少五種遊樂器材為原則。例如:沙坑、鞦韆、滑梯、蹺蹺板、單桿、迴轉輪、迴轉椅、爬高、爬桿等。

11.交誼廳:為固定式建築物,內備有乒乓球室、室內遊樂設備、電影放映室及交誼室(內有書報雜誌、各式棋類)。

12.游泳池:至少為25公尺x10公尺,需有少年及成人之分,並依法令設有水上救生人員。

13.釣魚池:營地內利用天然環境或人工築造魚池,飼養魚類,並備有魚桿魚餌,供露營者租用。

14.餐廳:

十、特殊音樂設施及特殊自然景觀設施:

1.划船設備:可依河川地形或利用湖泊、峽灣或自鑿人工湖,以提供舟船供露營者租用,並需依照有關法令設有水上安全救生人員。

2.跑馬場:營地內設置專區,需在周圍加設柵欄以防安全,並備有馬匹及專業指導人員在場,以供租用及指導。

3.海水浴場:海濱營地可利用沙質海岸,設立海水浴場,並依據相關法令申請營業。 4.體能訓練場:包含爬繩、繩橋、繩梯、繩網、原木梯等,各種綜合性器材,其設備至少十項以上,以利跑、跳、匍伏前進、爬高、攀登、滑翔等動作,鍛鍊體能。

5.自然公園:利用營地內有特殊景觀,而加以系統整理、規劃,以供參觀,諸如:水生群落、植物群落、動物群落等或特定保護區,如雲衫保護區,或如台灣熊、梅花鹿等。

6.露天音樂廳:需為固定建築之演出台,並有廣闊之廣場,座位不拘,可席地而坐或利用原木、或利用山坡均可。

7.動、植物博物館。

8.各式文物館。

十一、各級營地基本設施之設置比例:


項   目

高   級

中   級

初   級

說  明

容納能量   25㎡/人  20㎡/人  15㎡/人 總面積與容納人數之比
供水量   50公升  40公升  30公升 每人每日供水量
接待處   
餐 廳  飲料店  
交誼廳  餐廳可兼 飲料店可兼 可供避風雨之場所
雜貨店  簡單供應處  
浴廁設備  牆地貼瓷磚(牆1.8公尺高以上) 牆地貼瓷磚(牆1.5公尺高以上) 僅地貼瓷磚  
沐浴龍頭  30人 40人 50人 個數與總人數比
浴室冷熱水  均有 均有 僅冷水  
盥洗台/兼洗衣台  30人 40人 50人 個數與總人數比
抽水馬桶  20人 30人 40人 個數與總人數比
可飲用之水   
照 明  大門、浴廁、盥洗台、營內道路且營位內有插座 盥洗室有插座 營內道路無照明無插座  
蔭蔽處  樹木、遮陽棚或傘 樹木、遮陽棚或傘  
廁所污水槽及洗濯台  每50人一個且有遮蔽 有,但業主可自行調整數量 有,但業主可自行調整數量  
兒童遊戲設施  所佔有面積與容納相稱  
有蓋垃圾箱  40人 45人 50人 個數與總人數比最低標準
游泳池   
醫 療   急救設備特約醫師固定護士或急救專家 無特約醫師附近有特約診所 急救箱及固定護士或急救專家  
電 話  附近有  
日間及夜間巡守員   
接待職員   
衛生管理員   
營地主任   
職員穿制服  佩帶標幟  
信箱及收送信  只有信箱  
書 報   
垃圾收取  每日二次 每日二次 每日一次  

中華民國露營協會 

台北市復興北路179號8樓806室

(02)2713 1991   (02)2713 2066 

(64)台內社字第660687

Copyright 2004 the Camping Association of R.O.C. all rights reserved.

powered by 卡拉琪 giantpage.com